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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施某某、施某某追收未缴出资、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国其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由如下几个争议焦点: 1.施某某有无出资到位?2.施某某是否构成460 万元的抽逃出资以及 1890 万元是否构成违法减资?3.施某某是否构成 150 万元的违法减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施某某于2016年某月某日分多笔向某某公司注资 459 万元,某某公司归还某某行 460 万元,2016 年某月某日某某行向某某公司发放460 万元贷款,某某公司随即将该 460 万元转账给某某公司用以支付材料款。原告认为施某某构成抽逃出资,首先,施某某向某某公司出资 459 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459 万元属于某某公司的财产,某某公司使用该款归还贷款、重新贷款,该款项已不再属于实收的资本;其次,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材料款 460 万元系双方真实交易,有施某某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认为 460 万元支付给某某公司的行为系施某某构成抽逃出资,要求其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减资,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至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包括: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4.进行减资登记。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是指降低注册资本,但股东并没有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实质减资是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的减资款从公司返还给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在公司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向下,程序违法的减资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金联公司减资时并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减资决议后并未通知债权人,仅是在报纸上公告后就进行了减资登记。本案关于减资的争议焦点是,减资为形式减资还是实质减资?2018年X月X日,施某某从2750万元减资至 900 万元,减少了1850 万元,施某某从 250 万元减资至 100 万元,减少了150 万元;2018 年X月X 进行记账凭证的调账,施某某增加实收资本 250 万元,施某某减少实收资本 250万元,原告认为此为笔误,应为 150 万元,本院认为该调账行为系施某某与施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未公示,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日,施某某“实出资本 1890万元”在记账凭证上调整为“其他应付款 1890 万元”,1890 万元从施某某对某某公司的股权变为施某某对某某公司的债权,截止2018年X月X日施某某个人欠金联公司4437901.82 元,经过上述股权变为债权,与施某某所欠款项抵扣后,某某公司欠施某某14462098.18 元同时施某某在 2018 年X月X日将个人享有的某某公司债权调整给某某公司,代某某公司将欠某某公司的18295082.7 元进行抵扣后,施某某又欠某某公司 3832984.6 元,而某某公司欠金联公司余额为 0元。某某公司尚欠某某公司18295082.7 元的前提下,施某某使用减资所获得的债权为某某公司抵扣欠款无任何约定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导致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债权消灭

关于违法减资的金额。本院认为施某某减少实收资本金额为1740 万元,减少未缴的认缴出资 110 万元,施某某减少实收资本150 万元。理由如下: 对于施某某的实缴出资双方争议点在于,2017年X月X日缴纳的 100 万元和91万元是否为出资,双方认为出资应当以会计记账凭证记载为准,虽然 100 万元和 91 万元银行电子回单用途一栏载明“注资”,但会计记账凭证记载为“其他应付款”,同时双方均认可 2017 年X月X日30 万元、51 万元为施某某投入的资本金,故认定 2017年X月X日缴纳 191 万元并非实缴资本,2017 年X月 X 日缴纳的 81万元为实缴出资,实缴出资差额为 110 万元属于施某某认缴但未实缴部分,施某某减资金额为1850 万元,减少实缴实收资本金额则为 1740万元 (1850万元-110 万元),施某某将施继业减少实收资本金额调至其名下,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施某某减少实收资本金额 150万元。同时两被告减资行为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属于违法,施某某、施某某通过减资、调账使股权转变为债权又为某某公司进行抵扣,将某某公司资产取回,导致金联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属于实质减资,应当承担返还减资款及利息的责任,

综上,对于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减资款 1850 万元及利息[其中 1740 万元利息,自2018年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 年X月 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 其中 110 万元利息自 2020年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

二、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减资款 15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50 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X月X日起至2020年X月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 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国其律师,党员,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在大全集团、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120********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