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刘师傅为某酒业公司修理制冷设备,在食堂用餐时,喝了一些酒,不慎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等6万余元。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多次对簿公堂。而这一“摔”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劳务提供者和劳务接受者均存在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师傅系退休职工,掌握维修制冷设备技能。刘师傅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约定,为公司修理制冷设备,维修期间每天工资300元。2018年8月9日至21日刘师傅按照约定来到公司开始对机器进行维修。21日中午,刘师傅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王某、贾某在单位食堂用餐,刘师傅当时喝了一些酒,后在水池边刷碗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刘师傅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其伤情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等。治疗期间,酒业公司仅为刘师傅垫付医疗费1000元。后双方就事故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因此成诉。王师傅要求酒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近10万元。
酒业公司辩称,事发前一天已经与刘师傅终止了合同关系,事发当天中午,并没有安排刘师傅在工厂吃饭,刘师傅摔伤完全是因为其喝酒所致,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而刘师傅主张,根据双方约定是维修两台制冷设备并由公司提供食宿,出事当天尚有一台设备未维修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是双方在本次事故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根据证人酒业公司职工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结合事故发生当天系周末、工厂正值休假期间以及刘师傅家到公司的距离等事实,认为工作期间由酒业公司在岗人员为刘师傅提供就餐更符合常理,故对刘师傅的主张予以确认。酒业公司虽称事故发生时已经终止与刘师傅的合同关系,以及未提供就餐等事实,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在酒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方面,刘师傅主张,在食堂就餐与其所提供的劳务存在内在联系,其与酒业公司系雇佣关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酒业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时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双方确认了由刘师傅对公司制冷设备进行维修,由公司安排维修工作的内容、劳务费标准,并由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用餐的事实,其符合存在雇佣关系的特征,故应确认双方系雇佣合同关系。刘师傅在就餐过程中摔倒受伤,从时间发生来看,发生在上午工作完毕后,下午继续工作前,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性,与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视为对雇主利益的延伸,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具体损失数额及双方在本次事故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刘师傅主张,其在中午就餐过程中少量饮酒,后滑倒受伤,因双方为雇佣关系,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业公司主张,刘师傅系饮酒后自行摔倒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刘师傅提交的相关证据,确认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63950.19元。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刘师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酒业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刘师傅在中午就餐时饮酒,后刷碗时摔倒,应对自身滑倒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的过错行为,确定刘师傅与酒业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6。 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酒业公司赔偿刘师傅各项经济损失63950.19元的60%,即38370.11元。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酒业公司主张其与刘师傅系承揽关系,对其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审理期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