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宇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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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之简单 与详细相结合

作者:冯宇豪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5次举报


  起诉状应尽量简单?

  有些律师认为起诉状应尽量简单、明确,因为起诉状的目的仅是启动诉讼程序。对此观点,笔者认可一半,即起诉状首要是“明确”,至于内容是否简单还是详实,不可一言以蔽之,当以配合诉讼请求、阐明理由为标准。理由如下:

  1、“把话说清”是前提

  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保护自身权益的载体,必须明确,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最终的责任承担,是原告诉请的具体化,在诉状中都应当有一个清晰的介绍和说理,不能以概括、模糊的语言陈述。对于有借条、合同等书面材料的案情,笔者习惯抄摘借条、合同的原文,让法官一目了然,感觉原告的起诉是有证据的,没有编造事实,无中生有。

  2、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过程必须展示其内在联系和逻辑性,不应过于省略

  起诉时应当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基础证据,起诉状的内容不能完全脱离证据说话,否则原告的诉请就成了“空中楼阁”,法院也不会立案。立案后如果还有其他证据,也应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法院可不予接收,甚至对原告给予处罚。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会送达给被告,这是必经程序。被告一般会提前准备质证意见,也就是说原告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于被告而言基本是一目了然的。如果律师有在诉状中“说的多、错的多”的顾虑,从而不阐明事实和理由,特别是重要的事实和理由,那么这位律师一定不专业和不自信。对案情进行深度了解和研判是最起码的工作。律师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应当充分预见到各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是建立在掌握全面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是要明确提前告知原告的,而非藏着掖着。“说的多、错的多”只是简化起诉状的借口,实质是没有把控好案件事实,是不敬业、不负责的表现。

  3、切勿过分迷信法院庭审过程

  “案多人少”是法院的主要矛盾之一,每位法官都是超负重工作,一天排期开庭三、四个案件非常正常,甚至更多。法官没有太多的时间用在庭审中,法官既要高效,更要正确,因为法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再不负责的法官都希望在庭审前能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审判思路,快速、高质量的走完庭审程序,太多法官都不愿意一个案件开两次庭,确实有未查明的事实和有新证据提交除外,所以法官在庭前看案卷是常态。正因如此,对于相较复杂、疑难的案件,起诉状就应当明细、详实一些。当然,为了所谓的“诉讼策略”,如果有十个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在诉状中写三、五个,另外的理由在庭审中陈述也行,但这三、五个事实和理由应当是比较主要和重点的,千万不要在诉状中“敲边鼓”,否则法官的第一裁判感观会倾斜,在发问时可能存在关键问题被忽略的情况,何况有些律师在庭审中也难免出现错误和遗漏。如果法官对某一问题先入为主,甚至认为原告的陈述与本案无关不让继续陈述,那么原告只能“听天由命”。另外书记员的记录也未必能全面、客观的记录原告的真实意思。当然,庭后提交代理词确实可以补充庭审中缺失的相关内容,但在庭审时因为简化了起诉状的内容,如果被告是细节答辩,那么原告可能会“失了先机”,易让法官产生质疑,不利于保障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4、诉讼不是打仗,没有那么多“火力”好隐藏

  笔者不否认有“诉讼策略”,但动不动拿“诉讼策略”来说事,大多是忽悠。打司官的过程,就是“摆事实、摆证据、讲法律、讲道理”的过程。于原告而言,是希望把所受的“委屈”全部道尽,所有的情绪全部发泄,所有的道理在诉状中写尽。笔者以为原告的意见不可一概而用,也不能视而不见,如何甄别和选用事实、意见,要讲究方法和技巧,这之间就必须简单和详细结合,繁杂与省略并用,不能一味的简单化。起诉状不单只起启动诉讼程序的作用,还起到原告及其朋友、家属对律师法律水平最初评判的作用。原告可能会将起诉状给很多人看,有外行、有内行,而在裁判文书的“原告诉称”中,法院引用的也是诉状中的陈述,不太会引用庭审笔录和代理词的陈述。万一如果败诉,大概率会受到质疑,因为在“原告诉称”中没有充分陈述理由。于法院而言,法官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太会受律师和当事人的影响,因为他们审过太多的案子,有着太多的审判经验,都有着自己的考量。特别是现在的员额法官,就像资深的医生一样,病人还在猜测病情,但只要医生通过必要的检查,立马清楚病人得的是什么病、采用什么治疗方案,病人要做的就是如实陈述症状、配合治疗。诉讼同样如此,原告也要尽可能说明事实、提供证据、找到适合的法条,以获得法官的认同和支持。“诉讼策略”是在证据不足或对己不利等一小部分情况下,才采用的博弈手法,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律明确,要什么“诉讼策略”,怕什么“对方攻击”,何不火力全开,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所以,笔者认为一份优秀的起诉状应包括:1.明确的被告;2.具体、清楚和无遗漏的诉讼请求;3.事实和理由能够说清被告与本案的关系、诉讼请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至于起诉状的内容是否简单还是复杂,都以阐明全部诉请能够得到支持的主要理由为准,主要理由涵盖事实、证据、法条,至于如何表达,视具体案情而定,切勿认为越简单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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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公司法、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