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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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懿律师经典行政案例:征地迁坟偷换金坛仅装泥土,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者:韦懿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背景 委托人系归国华侨,上世纪 70 年代随家人入境安置在本地林场生活,祖辈安葬于项目征地范围内山林,家族数十年持续扫墓祭拜。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征地迁坟工作,行政机关未完整履行通知、公示、妥善迁葬义务,委托人祖辈坟墓被认定为无主坟开挖,存放的编号金坛内仅有黄土,先人遗骨彻底遗失,多次与征收、乡镇部门协商赔偿均被推诿拒绝。

(二)核心矛盾 1.征收实施单位未全面通知坟主家属,直接将无墓碑、仅石块堆砌的祖坟按无主坟处理; 2.迁坟施工人员开挖后未找到遗骨,仅就地取土装入金坛敷衍存放,造成先人遗骨灭失; 3.乡镇政府与征收部门相互推诿责任,拒绝出具赔偿方案、拒绝承担精神损害补偿; 4.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果,委托南宁韦懿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迁坟行为违法,并索要迁坟安置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原告原始诉求 1.确认乡镇政府、土地征收中心迁坟行政行为违法; 2.连带赔偿迁坟安葬相关费用; 3.全额赔付因遗失先人遗骨产生的精神损失。

二、办案经过

(一)前期取证,固定全部侵权证据 当事人初次咨询时,仅有零散照片、几段通话录音,证据碎片化,行政机关抗辩空间极大。南宁韦懿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取证思路,分三大板块完善证据链: 1.身份与亲属关系证据:调取林场历史安置证明、户籍档案,证实委托人与逝者直系亲属身份,同时佐证华侨家族世代祭拜祖坟的客观事实,推翻行政机关 “无法确认坟主” 的抗辩理由; 2.行政程序违法证据:整理迁坟公告、信访答复、沟通微信记录、行政赔偿申请书回执,证明征收方未上门通知家属、未主动核实坟主信息、事后调解拒不给出解决方案; 3.损害事实核心证据:整理金坛内部实拍视频、与迁坟施工人员录音,固定 “金坛仅装泥土、无遗骨” 关键事实,锁定行政机关敷衍迁坟、处置不当的过错。

(二)精准锁定适格被告,规避诉讼弯路 案件立案阶段,土地征收中心当庭抗辩称迁坟工作由乡镇政府全权实施,自身并非本案责任主体。南宁韦懿律师深入梳理征地文件、迁坟委托协议、项目分工材料,精准区分两类机关职责: 1.乡镇政府与迁坟施工方签订书面委托迁坟协议,是迁坟行为实际实施主体,属于法定适格被告; 2.土地征收中心仅发布公告、协调征地,未直接组织开挖、安置坟墓,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征收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当事人错列被告、诉讼诉求落空。

(三)庭审核心辩论,运用举证规则击穿对方抗辩 庭审中,乡镇政府提出两大抗辩:一是坟墓无墓碑,无法识别坟主,按无主坟处理合法;二是施工已尽开挖义务,未找到遗骨属于客观情况,无过错。 南宁韦懿律师抓住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核心规则展开辩论: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乡镇政府无法提交完整开挖记录、开挖深度影像、现场全程存档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直接推定迁坟行为未尽审慎义务; 2.坟墓作为承载家族祭奠情感的特殊附着物,即便无墓碑,行政机关也应通过村委会、林场走访排查坟主,仅简单插牌公示即认定无主坟,程序明显缺失; 3.施工方发现无遗骨后,未留存现场记录、未留存土样备查,直接装泥土伪造金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征地迁坟操作规范,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同时,律师结合本地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民间丧葬习俗,向法庭提交完整费用明细、民间丧葬服务凭证,为法院酌定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四)全程跟进调解与庭审,持续强化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立案至开庭周期较长,期间行政机关多次邀约私下调解,但给出赔偿金额极低,无法弥补当事人情感与财产损失。南宁韦懿律师全程陪同当事人参与调解,明确告知调解底线、法律支撑依据,拒绝不合理低价和解方案,坚持通过庭审判决维护当事人完整权益,不轻易妥协让步。

三、案件结果

(一)法院判决主文 1.确认乡镇政府对委托人祖辈坟墓实施的迁坟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乡镇政府限期向委托人赔付迁坟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35000 元; 3.驳回土地征收中心连带赔偿的诉求,驳回原告超出合理标准的高额赔偿请求; 4.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乡镇政府承担。

(二)案件胜诉核心亮点

1.行为定性胜诉:法院直接认定行政机关迁坟程序违法,认可行政机关未履行审慎排查、妥善安置遗骨的法定义务;

2.双重赔偿全部支持:法院同时支持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祖坟、遗骨灭失对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突破部分同类案件仅赔付财产损失的裁判惯例;

3.举证规则落地:完全采纳南宁韦懿律师提出的举证责任抗辩逻辑,以行政机关举证不能认定存在过错,成为同类征地迁坟纠纷典型裁判思路。

四、律师观点

(一)新颖观点一:征地迁坟不属于普通地上附着物拆除,行政机关负有更高审慎义务 多数征地纠纷中,行政机关仅以张贴公告即完成告知义务,但南宁韦懿律师提出创新代理观点:坟墓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祭奠属性,区别于房屋、青苗等普通附着物,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多层次核查义务。 仅张贴公告、路边插牌不足以完成有效告知,针对无墓碑、年代久远的祖坟,必须联动村集体、属地林场走访排查坟主家属;未穷尽排查流程直接按无主坟开挖,程序必然违法。该观点被法院完整采纳,成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核心裁判理由。

(二)新颖观点二:“无遗骨、泥土替代金坛” 属于实质性损害,可同时主张财产 + 精神双重赔偿 实务中大量同类案件仅支持少量迁坟补偿,极少单独、足额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南宁韦懿律师提出独特法律逻辑: 1.遗骨是逝者亲属祭奠权的核心载体,行政机关敷衍施工、以黄土替代遗骨存放,直接造成祭奠载体永久灭失,财产损失客观存在; 2.中华传统风俗中,先人遗骨妥善安葬是基本伦理,行政机关过错导致遗骨无法找回,给近亲属造成持续性、不可逆的精神痛苦,符合《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3.财产损失参照当地官方征地补偿标准酌定,精神损害结合侵权情节、公序良俗单独计算,两项赔偿并行主张互不冲突。 法院最终按照该思路,分别酌定迁坟费用、精神抚慰金,两项赔偿全部支持,实现当事人财产与情感权益双重救济。

(三)新颖观点三:行政委托迁坟,委托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施工人员过错由行政机关兜底 本案乡镇政府将迁坟工作外包给民间施工队,庭审中试图将过错推给施工人员。南宁韦懿律师明确代理意见: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实施征地配套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主体,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敷衍处置坟墓的法律后果,全部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家属无需另行起诉施工个人,大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该观点厘清征地外包迁坟案件的责任主体,为同类案件当事人简化诉讼路径。

(四)同类案件维权实操指引

1.祖坟遇征地搬迁,务必留存公告、现场照片、沟通录音,重点记录金坛、遗骨存放状态;

2.行政机关未上门通知、直接开挖祖坟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

3.遗骨遗失、坟墓损毁,可同时主张迁坟重建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区分征收中心、乡镇政府职责,准确锁定适格被告,避免诉讼主体错误导致败诉;

5.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固定证据、梳理法律逻辑,借助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规则最大化维权收益。

(五)律师结语

征地建设是地方发展所需,但发展不能突破公序良俗与法律底线。祖坟承载家族几代人的思念与寄托,行政机关在迁坟工作中应当多一份尊重、多一份细致。当行政机关履职不当侵害群众祭奠权益时,当事人无需被动妥协,可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南宁韦懿律师长期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赔偿领域,擅长梳理复杂征地证据、运用行政诉讼特有举证规则,为遭遇征地祖坟损毁、房屋强拆、行政侵权的当事人提供完整维权方案,切实守住群众合法权益。

韦懿律师自诉讼法学硕士毕业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在机关单位从事法务期间,参与了自治区级多个规章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浩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21103758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
广西浩铠律师事务所
14501202110375894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