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浩然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民初3884号
原告:奉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与被告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于2023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奉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奉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 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敏彦
代理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