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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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某与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浩然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民初3884号

原告:奉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与被告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于2023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奉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申请撤诉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奉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 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敏彦

代理书记员  李 倩

李浩然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的办案经验,致力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22104271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