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几年前,几个人被老乡邀约去缅甸"赚大钱",结果到了才发现是冒充平台客服搞刷单诈骗的窝点。他们偷渡往返中缅边境,加入设在缅甸掸邦的诈骗公司,分组实施电信诈骗——其中吕某(绰号"墙华")当过小组组长,其余被告都是普通业务员,在境外窝点待了3到12个月不等,后因回国被查出曾参与电诈及偷越国(边)境。
由于具体诈骗金额查不清,检察机关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认定为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文某另涉偷越国(边)境罪。九人均被指控为从犯,多数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向某还有规劝同案投案的立功表现,取保候审期间有人参与救火、有人检举违法。
二、杜平律师的专业抗辩
受指派担任第一被告人吕某(原"墙华组"组长)的指定辩护人,杜平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提出:
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虽担任小组组长,但在整个跨国电诈集团中受上级主管指挥,只负责组内事务、无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
具有自首情节: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
自愿认罪认罚:全程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
关键一点——非累犯罪,系漏罪:吕墙华2022年曾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缓刑,但本次诈骗罪是当时未发现的漏罪,不是新犯罪或再犯,不应对其加重评价为"有前科劣迹"。
并非犯罪未遂:接受指控按既遂处理,但强调无个人直接获利、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请求法庭在幅度内大幅从轻。
杜平律师紧扣从犯认定与漏罪性质展开辩护,成功避免法院对吕墙华按主犯或从重量刑,使其获得与组长身份相对应的减轻处罚空间。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九人均构成诈骗罪(从犯),文某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采纳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但未采纳"犯罪未遂""适用缓刑给吕某、向某"的意见。
四、社会意义
此案是典型的"缅北电诈回流案"——哪怕具体诈骗金额无法查清,只要证实出境进入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满30日,就足以构成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它再次警示:受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参与电诈,回国终将被追刑责。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杜平律师在组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的背景下,围绕从犯界定、自首认定及漏罪与再犯的区别精准辩护,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减轻处罚,让量刑与其实际地位和悔罪表现相适配,是法律援助案件中实质性发挥辩护职能的体现。
杜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