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年,做酒水生意的舒某为赚快钱,打起了名牌白酒的主意。他低价收购普通郎牌郎酒作基酒,又网购青花郎的外包装和酒瓶,纠集闫某、葛某分别在两地窝点灌装、贴标,冒充正品"青花郎"对外批发销售。案发后,警方在制假窝点查获已灌装好的假冒青花郎数百瓶及大量包材、工具。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最初参照正品青花郎的市场零售价核算非法经营数额,指控金额较高,主犯舒某面临较重刑期。
二、杜平律师的专业抗辩
接受委托后,杜平律师全面阅卷并反复核对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和下家证言,发现一个重要事实——这批假酒批发出去的实际成交价仅为每箱2200元,远低于正品青花郎每箱四千多元的市场价。
杜平律师据此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非法经营数额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已售价格的才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本案有大量转账记录和买家证言印证实际售价,控方按正品高价认定缺乏依据,应依法调低案值。
主从犯区分与量刑情节。闫某、葛某受雇参与、领取固定报酬,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舒某、闫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
对未销售扣押物,同样应参照实际销售单价或进价核算,不应简单套用正品标价。
庭审中西平律师逐笔梳理交易明细,有力驳斥价格认证书中直接采用正品市场价的做法。最终法院采纳了杜平律师关于"按实际销售价格重新核算非法经营数额"的关键辩点,认定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由指控的30余万元降至19万余元,从根本上拉低了量刑档位。
三、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
舒某(主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葛某(从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闫某(从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酒、包材、制假工具均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的社会意义
这起案件警示:擅自灌装、贴标销售假冒知名白酒,不论规模大小,均已触犯刑法,切莫心存侥幸。同时也体现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进步——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定罪量刑严格以查证属实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既不纵容犯罪,也不机械拔高金额,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而专业刑辩律师在案值认定、主从犯区分、认罪认罚从宽等环节的有效介入,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成公正裁判不可或缺的力量。杜平律师在此案中紧扣司法解释精准抗辩,为主犯争取到缓刑结果,是刑事辩护实质性发挥作用的一个缩影。
杜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