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交生活费。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2、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