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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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互殴 医药费用谁来出

发布者:刘东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30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原告樊某与被告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情绪激动引发打架,双方互殴行为造成原告樊某头部及面部损伤,XX公安分局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樊某决定拘留5日,对被告段某决定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

原告在结束治疗出院后对被告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诉讼,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医药费1316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900元、护理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停业经营损失费114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合计40327.76元。

被告段某答辩:原告主张医疗费用应结合病历等证据证明,对该金额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没有医嘱注明需要加强营养也不予认可、护理费、交通费、停业经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依据和凭证均不予认可。且原告对于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予保护,关于本案责任认定的问题,双方存在互殴,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责任,关于医疗费的认定,有票据认定的数额为10084.98元,自购药3004.78元未见医嘱,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为4200元,交通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0元,营养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为1750元,停业经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各项损失共计19534.98元,被告段某承担50%责任即9767.49元。

【法院判决】

1.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767.49元。

2.驳回原告樊某其它诉讼请求。

【刘律师点评】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提供相应凭证来证明其主张,且各地赔偿标准均有差异,应当按照其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具体数额;

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中应当想办法提供证据证减轻自己责任,最终达到降低赔偿数额的目的。

以上思路也适用于劳务用工或交通事故中发生损害的情形。

刘东明律师,现为山西晋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北京敬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敬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