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与被告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结原告货款345304元。对账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45304元。
【案件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且由于被告对原告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公司向被告主张货款后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货款的事实。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
对于原告来讲,遇到纠纷,标的额较大、案件较为复杂的,可以先咨询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处理,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来讲,收到被起诉的通知书、开庭传票也无需惊慌,先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其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否属实,如不属实,准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开庭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无法进行答辩,无法进行质证,无法进行辩论,那么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如败诉风险)则需要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利于自身权益保护,故建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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