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是老乡关系,2010年在朋友的宴席上认识。2018年1月13日,被告林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杨某于当日转账交付被告林某,直至起诉被告林某尚欠本金277061.77元以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7061.77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评析】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较为普遍的一类案件,对于本金数额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一般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为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31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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