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程序上刺刀见红、实体上稳操胜券”的行政协议纠纷:
一、接手案件:在“不利”表象下看到胜机
接手案件时,表面情况对被告方其实不太有利: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政府随后才与上诉人女儿签订补偿协议。上诉人完全可能以“无权代理”或“胁迫”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但仔细研判后,会发现案件存在几个关键突破口:
协议内容实质优于原决定:新协议比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多出131896元奖金。这在实体上构成了对上诉人有利的更新,是抗辩的核心基础。
代理行为具备事实基础:廖某作为家庭成员全程参与协商,且上诉人当时在场。这为主张“表见代理”或“默认”提供了事实支撑。
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主张撤销协议的一方(上诉人)需对胁迫、欺诈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制定策略:程序抗辩与实体防御并重
基于上述分析,诉讼策略可以围绕两条主线展开:
1.程序层面:夯实协议签订的合法性
职权合法性:强调醴陵市某局作为法定征地实施部门,有权签订协议。
代理有效性:重点论证廖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她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协商,协议在补偿决定之后签订且内容更优,已履行且被上诉人未及时反对,应视为对协议的追认。
2.实体层面:论证协议未损害上诉人利益
补偿更优:强调新协议金额更高,客观上更有利于上诉人。
协议已履行:款项已支付,房屋已拆除,撤销协议将导致财产返还等更复杂的问题。
关联判决的既判力:湖南高院已认定补偿决定被新协议取代,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一生效判决是强有力的防御武器。
三、庭审应对:聚焦关键事实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需要针对上诉人的核心主张进行有力反驳:
针对“无权代理”:紧扣廖某的家庭成员身份、参与协商过程、上诉人当时在场等事实,论证其代理行为有效或构成默认。
针对“胁迫”:直接指出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针对“损害利益”:用明确的金额对比(多出131896元)来论证协议实际上更有利于上诉人。
四、尘埃落定与办案感受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是对整个辩护思路的肯定。
这起案件给承办律师带来的感受可能是多方面的:
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本案表明,即便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只要补偿协议在实体上更优且已履行,法院仍会倾向于维护协议稳定。
证据与法律适用的力量:在行政协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上诉人未能举证,是败诉的关键。
对公权机关代理工作的理解:代理政府机关应诉,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体察被征收人的实际诉求。本案中,政府在决定书之外主动增加奖励金签订新协议,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总的来说,作为代理律师,这起案件从接手时的审慎评估,到策略制定时的精密推演,再到庭审中的有力抗辩,最终赢得胜诉判决,是一个专业判断得到验证的过程,也是一次在复杂行政程序中维护协议效力和相对方利益的成功实践。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25)湘***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二审(终审判决)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2(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儿,特别授权)、刘**(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石亭镇某政
委托代理人:田**(工作人员)、余力(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温**(工作人员)、黄**(律师)
三、案件背景与征收程序
征收项目: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醴陵市段)
征收范围:醴陵市石亭镇***
征收程序关键节点:
醴陵市某政发布《拟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021年8月4日,湖南省某政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2021年11月2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021年12月13日,发布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及拟安置人口公示(第三榜),显示原告房屋建筑面积329.74㎡,安置人口7人。
补偿安置方式:宅基地分散安置
四、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补偿决定:
因未达成协议,醴陵市某政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醴政征补决〔2022〕第1号),补偿金额622452元。
2022年12月23日,款项支付到位。2022年12月30日,房屋被强制拆除。
后续协议签订:
2023年1月19日,醴陵市某局与廖某2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由廖某代签),协议金额754348元(含原决定书金额622452元,另增加按期签字奖、腾地奖共131896元)。
同日,签订《地面附属设施、苗木补偿协议书》,金额110453元(含钢架棚、沼气池补偿)。
争议焦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理由包括廖某无权代理、协议损害权益、签订存在胁迫等)。
五、关联诉讼
廖某2曾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提起诉讼,株洲中院一审驳回,湖南高院二审维持,理由为该决定书已被后续协议取代,对上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六、一审判决(芦淞区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廖某2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不予撤销)。
主要理由:
协议在决定书之后签订,补偿金额更优。
廖某系家庭成员且参与协商,代理行为有效。
未提供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的证据。
撤销协议反而不利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
七、二审判决(株洲中院)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理由:
醴陵市某局具有签订协议的法定职责。
廖某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参与协商,廖某2应知晓并默认代理行为,代理权有效。
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撤销事由不成立。
协议补偿金额优于原决定书,且已履行完毕,未损害上诉人权益。
八、判决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醴陵余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