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拟委托乙方担任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最大限度维护甲方权益,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甲方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具体包括:
1.1. 人身监护方面
1.1.1. 照顾甲方的生活起居,助餐、助浴,保证甲方身体及衣物的清洁;
1.1.2. 代理参与护理合同、家政合同、福利机构入住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及费用的支付;
1.1.3. 代理甲方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签署术前同意书、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同意书;
1.1.4. 代理甲方对其入住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提出改进建议等;
1.1.5. 作为民事代理人,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
1.1.6. 安排就医、疗养等事宜;
1.1.7. 保管甲方的身份证、印鉴、社保卡老年证等证件;
1.1.8. 其他关于人身监护方面的事项.
1.2. 财产管理方面
1.2.1. 常规管理
1.2.1.1. 代理甲方对退休金、租金、股权收益的收取;
1.2.1.2. 代理甲方对存款、基金、股票的收取;
1.2.1.3. 代理甲方对房租、公共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支付;
1.2.1.4. 代理甲方支付生活费、日用品的花销;
1.2.1.5. 代理甲方缔结保险合同以及保险金的受领和管理;
1.2.1.6. 代理甲方处理债权债务事项;
1.2.1.7. 对甲方不动产、车辆、收藏字画及其他重要财产的保管;
1.2.1.8. 对甲方存款、存折、银行卡、工资卡、基金、股票等金融财产进行保管;
1.2.1.9. 对甲方房屋产权证书、股权证书、车船产权证等重大书面权利凭证的保管;
1.2.1.10. 其他涉及财产监护管理的事项。
乙方应将上述归属于甲方的收入打入指定账户,按实际需要从指定账户支取。
1.2.2. 危急时管理
1.2.2.1. 在出现危及甲方生命、生活的情形(如甲方重病,急需资金入院救治),且穷尽其他解决途径仍无法解决时,乙方可代理甲方对不动产、车辆、收藏字画及其他重要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且处分收入的款项须打入由指定账户内。
1.2.2.2. 为了筹措护理、住院费用,需处分甲方的不动产时,在交付或拆毁前,要对房屋内进行清查,整理甲方的财物。
1.2.3. 指定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3. 死后事务
1.3.1. 火化遗体、办理殡葬仪式并支付费用;
1.3.2. 开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1.3.3. 办理销户;
1.3.4. 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
1.3.5. 办理商业保险的赔偿事宜。
2.1. 履行监护职责
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负责的行使监护权,尊重甲方意愿,照顾甲方身心及生活状况,保护甲方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维护其人格利益,依法切实保护甲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2.2. 亲自处理
乙方应当亲自处理本协议约定的监护事务;为维护甲方利益,紧急情况下不得已将部分事务转委托的,乙方要对第三人的选任、指示及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乙方自己不能办理监护事项,如不及时转托他人办理,会给甲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2.3. 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不得随意放弃甲方的继承、不得随意放弃甲方数额较大的债权。
3.1.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协议解除的情形:
3.1.1. 甲方随时可以解除协议。
3.1.2. 乙方死亡。
3.2.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解除或终止:
(1)因乙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职权侵占甲方的财产、私自挪用甲方财产,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的。
(2)甲方死亡后,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完毕死后事务的。
(3)作为意定监护人的乙方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
(4)甲方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
4.1. 乙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由于乙方消极怠慢疏于管理,导致甲方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的,可以免责。
在甲方事实上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起,本协议生效,乙方即根据本协议行使监护职责。此处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甲方的身体机能衰退,记忆能力和判断能力下降,事理辨识能力不足。
6.1.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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