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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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

作者:徐文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4次举报


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只有在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才会消灭。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受产权人的变更而取消吗

1、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不受产权人的变更而取消的,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

2、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3、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

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211、985名牌高校毕业,硕士,A证,国企、金融、司法领域从业经历。业务领域:土地、行政、合同、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77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