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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帮助一审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者:刘瑶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某,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被上诉人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黄某立即清还借款165000元给利某,并从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其付清款项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黄某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2021年2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利某;

  二、驳回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035元(利某已预交2360元),由黄某负担1812元,利某负担223元,利某多预交的3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利某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由利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原定于2021年9月3日开庭,当天黄某因到清远出差没有到庭。利某隐瞒了本案的重要证据,致使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案涉争议的20万元不是利某出借给黄某的借款,而是利某的投资款。根据利某提供的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2020年4月29日晚23:49分,利某在微信发出“支付宝转2万银行卡5万”、“目前投入17万”、“收到回复”。黄某在2020年4月30日凌晨00:25分回复“收到”、“三仔呢”。利某在2020年5月8日凌晨00:16分在微信发出“一共投入20万”、“请确认”。黄某回复“收到”。根据双方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清远石场投资合同协议》第1条“甲方同意乙方投资石场买卖方式参与甲方的石场生意一切经营运作”;第2条“乙方自愿出资人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做为投资资金。”;第3条“甲方以现有石场生意资源及现有经营设施为乙方带来当初约定有效的回报(因甲乙双方关系原因,回报率按实际操作情况而定,亏损同盈利各负责一半)”;第4条“该石场工程结束后,甲方需将乙方投资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本金归还乙方。乙方投资资金计入石场亏损及任何风险各百分之五十承担责任。”的约定,及利某提供的三份转账凭证可知,本案争议的20万元是双方共同投资石场的投资款,不是借款。二、2020年5月8日的《欠据》内容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0万元的出资款不是利某的自有资金,是利某向其姐夫借款,再进行投资石场。因利某的出资金额是从其姐夫处获取,利某为了向其姐夫有交代,要求黄某出具一份欠条,以证明收到利某的钱款,黄某基于双方是好朋友关系,因此在《欠据》上签名。结合黄某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微信中已明确投入20万元的陈述可知,《欠据》上的20万元并不是利某向黄某出借的借款。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20万元是双方合作投资款,而不是借款。因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瑶律师毕业于国内重点一本院校,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刑事案件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债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