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观点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象,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股东利用'认缴制'延迟出资,甚至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后仍拒绝履行出资义务,这本质上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典案部翟主任
案情回顾:从租赁合同纠纷到股东责任追究
2016年
付某与中科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合同无效产生纠纷。
2022年8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科公司退还付某房屋租金222,604元及利息。
执行阶段
中科公司未履行判决,付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中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关键发现: 中科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王某林认缴出资200万元但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25年1月18日,而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
诉讼阶段
在中恒信典案部律师团队的建议下,付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林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何时担责?
被告主张
"出资期限未到,无需担责"
律师观点
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中科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虽然认缴期限为2025年,但公司被吊销后,股东不能再以"期限未到"抗辩,否则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认定:王某林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2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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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王某林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中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业律师为债权人权益"撑腰"
从租赁合同纠纷到股东责任追究,本案历经三年维权之路,中恒信典案部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成功突破"公司空壳化"困境,让股东责任不再成为"纸上条款"。
正如翟主任所说:"法律不仅是条文,更是维护公平的武器。当债权人遇到'老赖'公司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