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因所购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信息不透明,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被告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原告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答复并限期重新处理。
二、代理要点
原告资格:购房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监管协议知情权。
商业秘密抗辩: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论证监管协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无秘密性、无经济价值、无保密措施)。
程序违法:指出被告仅形式征询第三方意见,未对“涉及商业秘密”理由进行实质审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合理理由”核实义务。
区分处理:即使部分内容敏感,被告亦应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可公开信息,而非一概拒绝。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
第三方未说明“商业秘密”具体依据,被告未履行审查义务;
被告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告知书,责令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扩大豁免范围,对“征询第三方意见”程序提出实质审查要求,保障了购房人知情权,为同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提供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