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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成功代理“隐瞒查封售房”案,全额追回房款并获赔违约金

发布者:北京市中恒信律所典型案件部2025年09月17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时间:2021 年 3 月

  2. 地点:河北省涞水县

  3. 标的:住宅商品房(下称“涉案房屋”)

  4. 交易状态:已付清全款、已交付入住,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交易经过
① 客户原购另一套房屋,因开发商原因长期未能交房,双方协商“调房”。
② 2021 年 3 月,客户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总价 855,687 元;客户补足差价后,开发商出具全额收据。
③ 2022 年 1 月,开发商向客户交付钥匙,客户装修并实际入住。
④ 客户随后发现:早在 2021 年 2 月,涉案房屋已被保定中院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4 年 2 月法院又裁定续封。开发商签约、交房时均未告知查封事实,导致房屋至今无法过户。

三、争议焦点

  1. 开发商隐瞒查封信息出售房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客户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利息及其他损失?

  3.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 20%”,如何酌定具体比例?

四、代理思路(北京市XX)

  1. 固定证据
    – 收集三份连续换房协议、付款凭证、入住手续、水电物业费票据;
    – 调取保定中院查封、续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房屋权利受限时间轴。

  2. 法律路径
    – 依据《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四)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张法定解除;
    – 同时主张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要求退还房款+资金占用利息;
    – 援引补充协议违约金条款,但认为 20% 上限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请求酌情调高。

  3. 诉讼策略
    – 一次性提出“解除+返还+利息+违约金”组合诉求,避免重复诉讼;
    – 利息起算点锁定“实际付款次日”,违约金起算点锁定“入住后满 90 日”,形成完整赔偿链条;
    – 庭审中强调开发商主观恶意明显、客户无任何过错,争取法官自由裁量权向客户倾斜。

五、裁判结果(2024 年 11 月一审判决)

  1. 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

  2. 开发商 30 日内返还全部房款 855,687 元,并按 LPR 支付 2021 年 3 月 27 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3. 开发商 30 日内支付违约金 85,568.7 元(总房款 10%);

  4. 驳回客户关于“逾期办证损失”及“额外 20% 违约金”的请求;

  5.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价值

  1. 对“查封房”交易风险具有示范警示意义:签约前务必核查权属与限制状况;

  2. 明确“隐瞒查封→无法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可主张法定解除并索赔;

  3. 法院对“约定违约金上限”享有自由裁量空间,律师应结合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充分论证,为客户争取合理比例;

  4. 北京市XX通过“证据时间轴+组合诉求”的诉讼方案,帮助客户在 30 日内拿回全部房款及利息,并额外获得 85,568.7 元违约赔偿,最大限度降低了客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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