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市某区住建局针对购房人提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回执、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未参与监管、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购房人不服,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代理思路
程序审查:核实住建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实体审查:
? 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自2011年已实施,住建局负有监管职责;
? 市住建局此前已指引同一项目申请人向区住建局申请,证明区住建局应掌握相关信息;
? 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讼策略:请求法院撤销原告知书并责令重做,避免再次以同一理由推诿。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区住建局承担。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实际参与监管”为由拒绝公开其依法应当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既保障了购房人知情权,也为同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再次体现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专业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