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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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无效协议的协议是否也无效

作者:刘洋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次举报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份,盛某与李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协议》。约定盛某永久使用李某的宅基地,盛某支付使用费50000元。2010年2月11日,盛某又与李某签订《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主要内容为:1.本协议签订后,原《宅基地使用协议》予以作废。2.李某退给盛某150000元整。

本协议签订后,盛某认为李某退给其150000元偏低,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宅基地使用协议》无效。2《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无效。理由为:终止无效协议的协议也应该是无效的。最终目的是确认《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无效后,盛某又可以与李某重新协商,逼迫李某多付钱。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后,对全案进行了综合分析。本律师认为:1.《宅基地使用协议》的性质应明确。该协议虽约定为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永久转让,但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该协议应为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协议。2.《宅基地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买卖标的是宅基地及房屋,且买受人为城市居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且双方均认可终止该无效协议。3、《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的性质。该协议是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履行,并对终止履行后的相互返还及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的协议。4.《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宅基地使用协议》即使无效,并不影响双方就返还及补偿问题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李某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而盛某也接受了履行。应为有效协议。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及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协议》为无效协议。《终止<宅基地使用协议>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盛某的诉讼目的并没有实现。做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为李某成功维护了权益。


刘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在所承办的案件中,深得当事人好评。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案件。擅长领域: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克拉玛依
  • 执业单位: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2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