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开燕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6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于2019年3月18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在生活习惯、待人接物方面皆不同,为此双方经常为了琐事争吵,最终原告委托赵开燕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工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积极组织证据材料,制定了详尽的出庭方案。并针对离婚诉讼这一特殊的案件类型,协调法院、当事人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及案件调解。
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对婚生女、婚生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四次,于每月每周的周六或周日进行探视,被告张某予以
协助;
四、财产维持现状,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