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种“异地打卡”机器,是利用外接程序修改软件定位系统就是在非法侵入软件已设置好的定位系统。这种“虚拟定位”需求的背后可能隐藏着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黑灰产业链,销售这种机器,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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