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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