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
敢于为正义发声
18562676090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后,事后退还的,还按受贿罪处理吗?

作者: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非只要退还给对方,就一定不按受贿处理,还要看退还行为是否具有“及时”性。对于什么是“及时”,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比如请托人将钱款夹杂在书面材料中一并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发现,发现后立即退还给本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按受贿处理。对于收受财物后,因为听到一些“风声”,担心自己“东窗事发”,而不得已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青岛专业刑事律 已认证
  • 18562676090
  •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437分 (优于86.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1082 昨日访问量:2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