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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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死刑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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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发布者:青岛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律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18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走私犯罪中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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