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增加了六个条文,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解释》内容对比原《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对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其中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
二、针对近年来各类社会现象增加了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在第二条第八项中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在第九项中增加了融资租赁的方式,并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
三、新《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同时对于集资诈骗数额也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
四、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呼应,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新《解释》规定,以传销手段进行非吸的择一重罪处罚,具体为:“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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