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被告张某红由张某娟担保向南和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归还,经反复催要,至今未还。现该债权已由南和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被告答辩:1、原告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原告称被告张某红将利息偿还至2014年10月14日,自此以后被告便再未偿还过利息,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但此后,某某公司未再向被告主张债权,故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某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朝的事实,被告不知情,由于转让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2、原告主张的利息偏高,依法应当予以降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过,且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内向被告张某娟主张债权,被告张某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借款到期期限,但双方约定了借款到期加付逾期罚息,由此反推双方实际上是约定了借款到期期限的,但因双方另行签订了付利息加手续费的协议,因此被告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意见或建议:在涉及到借贷关系的事件处理当中,当事人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的全部内容,对于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要格外留意。
董秋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