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律师
李文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安徽-合肥专职律师
18326077135

服务地区:安徽

咨询我
08:00-23:00

某产妇诉某妇产医院、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文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30日 888人看过 举报

2026-07-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原告(产妇)因“孕40+5周,胎膜早破”入住某妇产医院待产,在试产过程中发生子宫不完全性破裂、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经120转入某三甲医院急诊行“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子宫次全切除术+阴道裂伤修补术”,最终造成子宫次全切除的严重损害后果。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某妇产医院存在多项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作用,过错参与度16%-44%;某三甲医院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妇产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91,594.39元。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多个典型疑难问题,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过错认定的全面性问题

鉴定机构虽已认定某妇产医院存在三项过错(分娩方式风险评估不足、产程中胎儿窘迫处理延迟、产后出血病因误判及抢救时机延误),但原告方提出鉴定意见对过错的认定不够全面:

  1. 宫颈Bishop评分错误:医方将宫颈成熟度评分计为4分,而实际应为2分,错误地将“不易成功”的引产认定为具有50%的引产成功率,直接影响分娩方案选择;

  2. 未发现病理性缩复环:产程中出现子宫不完全破裂应出现病理性缩复环,助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重大监护过错;

  3. 侵犯知情同意权:病历中缺失《分娩方式知情同意书》,《产科知情同意书》未告知患者可选择的分娩方式及各自风险,医院擅自决定试产方案;

  4. 病历涂改嫌疑:新生儿出生时间从19:18涂改为19:28,存在隐瞒真实分娩时间、减轻自身过错的嫌疑。

(二)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适用争议

医方对七级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强烈异议,主张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子宫缺失对应八级伤残,而原告实施的是损害后果更轻的“子宫次全切除术”,不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5.4条评定为七级。

(三)“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合理性争议

医方认为原告术后愈合良好(腹平软、无反跳痛压痛、会阴部瘢痕仅2.0cm),鉴定机构直接按上限顶格评定“三期”,未能体现个体差异。

(四)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比例的转化认定

鉴定意见给出过错参与度16%-44%的幅度范围,法院如何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赔偿比例,是本案另一关键争议点。

三、律师工作亮点

(一)精准把握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与实体双重战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对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代理律师深刻认识到这一特点,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并未消极接受,而是积极行使当事人的异议权利:

1. 系统梳理鉴定意见遗漏的过错事实

代理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异议,逐一指出鉴定意见未认定的多项医方过错——宫颈Bishop评分错误、未发现病理性缩复环、侵犯知情同意权、病历涂改等。这些异议不仅促使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回复函》进行详细说明,更在后续诉讼中为法院全面考量医方过错提供了充分依据。

2. 通过异议程序固化有利于当事人的鉴定意见解释

鉴定机构在《回复函》中对各项异议的回应,实质上是对原鉴定意见的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例如,针对“未发现病理性缩复环”的异议,鉴定机构从医学病理层面详细说明不完全性子宫破裂未必出现病理性缩复环的临床特征,这一解释既维护了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也帮助法庭更准确地理解案件医学事实。

(二)在过错参与度幅度内争取有利的赔偿比例

鉴定意见虽认定医方过错为“次要作用”、参与度16%-44%,但最终由法院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代理律师通过以下工作为争取较高赔偿比例奠定了基础:

1. 强化医方过错的严重性论证

代理律师在异议及庭审中强调:某妇幼医院的过错并非单纯的“评估不足”,而是存在“基本的常识性错误”——将宫颈Bishop评分4分误判为具有50%引产成功率;产程中胎心低于100次/分持续达28分钟仍未采取紧急干预;产后出血1500ml远超预警线仍未及时查明病因。这些论述有力支撑了在参与度幅度内取较高值的正当性。

2. 充分利用病历瑕疵影响医方可信度

代理律师敏锐发现新生儿出生时间涂改问题并正式提出异议。虽然鉴定机构认为多份记录相互印证为19:28,但从逻辑上分析,“若存在主观刻意篡改,更可能向提前方向修改”——这一回应本身即说明涂改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医方病历的可信度,对法院认定过错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针对医方异议有力维护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结论

面对被告对七级伤残及“三期”评定的质疑,代理律师通过鉴定机构书面答复的方式有效维护了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1. 明确“子宫次全切除”即“子宫大部分切除”

针对医方主张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八级伤残的观点,鉴定机构在《答复函》中明确指出:子宫次全切除术指切除子宫体、保留子宫颈和阴道,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子宫大部分切除术”,评定七级伤残标准适用正确,不存在“扩张性解释”或“标准空白”。

2. 固守“三期”评定的规范依据

针对医方以“术后愈合良好”为由要求核减“三期”的主张,代理律师通过鉴定机构明确:评定依据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8.8.3条及第11.5条,评定结果未超出标准范围,不存在“顶格”问题。

(四)在证据劣势下争取合理的误工费认定

原告虽主张其在工地从事杂活工作,月收入5000元,但提交的工资表与银行流水存在矛盾(工资表显示年收入20万元,流水仅显示每月5000元),且原告自认2023年底已离开工地、就医前无工作。

代理律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未完全驳回误工费主张,而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认定误工费,避免了该项赔偿的完全落空。

(五)最大化各项赔偿项目的请求金额

代理律师在多个赔偿项目上积极主张: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成功主张两名未成年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2.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子宫次全切除的严重后果下,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

3. 鉴定费用:将医疗损害鉴定费、听证费、会诊费及后续伤残鉴定费等全部纳入损失范围并获得法院支持。

四、案件结果与法律意义

(一)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妇产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594.39元;

(二)本案的典型意义

1. 医疗损害鉴定异议程序的规范运用

本案展示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的正确应对方式——通过正式书面异议启动鉴定机构回复程序,既不影响诉讼进程,又能将争议焦点充分呈现给法庭。代理律师在异议中系统梳理的多个过错事实,虽未全部被鉴定机构采纳,但有效强化了法庭对医方过错的全面认知。

2. “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比例”关系的实践诠释

鉴定意见给出的过错参与度幅度(16%-44%)并非直接等同于赔偿比例,法院需结合案情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本案法院最终确定30%的赔偿比例,处于幅度中位略偏上,体现了对医方多重过错的综合考量。

3.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正确适用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非《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子宫次全切除术依法应评定为七级伤残。

李文杰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学术型硕士,安徽电视台人民来信律师团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李文杰律师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1340120********0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