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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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之外的大额开销, 能不能让对方承担一半?

作者:胡世朝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9-16

两起案子,十几万的教育支出,法院都没有支持分摊。

前几天写了一篇文章《抚养费实务七问》,评论区很多人在问离婚后给孩子补课、报班、读私立学校,花的钱是不是都得让对方分担一半?不少离异家庭的家长有个想法,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对方就得买单。

答案是否定的,那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拿到支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及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抚养费保的是基本,不保加码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抚养费到底包含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说得很明确: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这里容易产生误解的是教育费这三个字。它指的是孩子接受基本教育必须花的钱,也就是幼儿园到高中阶段,为完成国家义务教育以及公立常规高中教育而需要支付的学费、书本费和相应的必要支出。课外补习班、兴趣班、艺术集训、择校费,以及私立学校高出公立标准的那部分学费,都属于在基本教育之外额外增加的教育投入,法院通常不算在法定抚养费里,要不要分摊、各自担多少,交给父母双方协商。

所以,孩子花在教育上的钱多了,不等于对方就得多掏。法定抚养费保的是基本生活和基本教育,不包括一方单方面加码的部分。

二、大额教育支出,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艺术集训十几万没要到,大学报名费要回一半。

2014年,王某和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2016年李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到女儿满18周岁为止。

后来女儿上高中,参加艺术集训和高考集中辅导,一年多花了十几万元,被大学录取时又交了12000元报名费,交这笔钱的时候女儿还没满18周岁。李某认为这几笔支出数额都不小,王某也应当分担,再次提起诉讼。王某的答复是,自己一直按判决足额支付抚养费,培训花钱的事李某根本没跟他商量过。

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年左右花掉十几万元的艺术培训,已经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围,李某也没能举证证明这笔支出属于必要费用;培训之前又没有和王某协商一致,王某可以不分摊。至于12000元大学报名费,交费并入学时孩子尚未满18周岁,而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标准难以覆盖这笔支出,由王某承担一半是合理的。判决王某承担大学报名费的一半,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补课费加私立高中学费,全部驳回。

王军和李梅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婷由李梅抚养,王军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后来生活成本上涨,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调每月抚养费标准,并经法院司法确认。

之后,李梅在未与王军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小婷在初中阶段长期参加校外补习,产生十几万元辅导费。中考后小婷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被一所私立高中录取,又产生高额学费。小婷作为原告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李梅是她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军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的认定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即为实现义务教育及公立常规高中教育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往往不计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协商确定。教育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并与孩子的实际需要、父亲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匹配。本案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生效调解协议,之后就额外教育费用的承担没有另行约定,小婷未能举证证明在支出前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王军同意;其主张的初中学习服务费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私立高中学费也超出义务教育的基本范畴,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反映费用具有必要性。且王军身患重病,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育。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两起案子的结论其实是一致的:十几万元的大额教育支出,法院都没有让另一方分摊。案例一里那一万二之所以能要回一半,是因为交费时孩子还没满十八周岁,这笔钱又超过了原定的抚养费标准。不是案子判得不一样,是钱的性质不一样。

三、能不能分摊,看这四点

·         必要性。这笔支出是不是孩子成长、就学客观上需要的?突发大病的医疗费、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缴纳的费用,通常属于;为冲刺成绩报的培优班、艺术集训、私立择校,通常不算。

·         有没有事先协商。不少案子输就输在这里。一方单方面决定,事后拿着发票找对方报销,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事前说一声、对方点了头,性质就不一样。

·         金额是否合理。一年给孩子花十几万补课,在一个家庭可能是正常投入,在另一个家庭或许已经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判断。

·         对方的负担能力。收入高低、是否患病、是否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都会影响最终判决。

要提醒的是,举证责任在主张分摊的一方。发票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花了,证明不了这笔钱属于必要支出,也证明不了事前征求过对方意见。后面这两点,往往是案件的关键。

从这两起案子也能看出来,培优补课、艺术集训、私立学校这类提升型的教育支出,想让对方分摊,难度很大。它不属于法定抚养费的范围,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不会替双方定一个新标准。

四、真要花大钱,怎么做稳妥?

如果打算给孩子报高价辅导班,或者选择私立学校,比较稳妥的做法是:

·         事前沟通,把话说清楚。做什么用、多少钱、希望对方承担多少,在微信或者短信里写明。对方回复同意,这条记录就是日后主张分摊的依据。

·         金额较大的,签一份补充协议。把支出项目、金额、双方各承担的比例和支付时间写进去,比口头约定牢靠得多。

·         对方明确拒绝,也别赌气。保留完整沟通记录,至少能说明自己尽到了协商义务。

如果支出本身确属必要,对方又拒不承担,诉讼上有两条依据可以用:

·         一是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导致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三种情形下法院应予支持。

·         二是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孩子本人,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抚养费能加到什么程度,解释(一)第49条给了参照: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

顺带说一句,如果离婚时双方在协议里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依据解释(一)第52条,这种约定有效,但前提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确实能够保障孩子所需费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日后孩子出现大额必要支出,该主张的仍然可以主张。

五、律师提醒

孩子的大额开销能不能让对方分担,落脚点往往不是钱花得多不多,而是这笔钱有没有商量过。抚养费有法定的范围,也有明确的标准,它不是一张可以随时追加的账单。

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凡是要做超出常规的教育安排,先说再花。一句话的沟通成本,比事后一场官司低得多。

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孩子确有大病、升学刚需这类客观必要的支出,该承担的仍然要承担。收到对方的分摊要求,及时回应并留好记录,不要拿沉默当拒绝。

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但这份责任有边界。一边是孩子的成长需要,一边是父母各自的承受能力,把边界谈在前面,比争在后面要省心。

六、法律依据与具体法条

把上文涉及的条文列在一起,方便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

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胡世朝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苏州、安阳两地从事法律执业工作,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1410520********04 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