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为了跟谁翻脸,而是两个很实际的诉讼考虑。
有位当事人来找我,把一沓材料放在桌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回单,整理得清清楚楚,她要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但要告的那个人在外地,户籍不在本地,也拿不出她在本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按原告就被告的规则,本地法院管不了。跨省去告,差旅、误工、律师费、诉讼费,全都要往上翻。有的当事人算完这笔账,就把事放下了。
但其实解法不复杂——起诉时把配偶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一来方便立案,二来方便调查取证。
一、案子卡在了管辖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通常称作原告就被告。
第三者如果是外地人,户籍在外省,在本地又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记录,本地法院对这个案子就没有管辖权。你想在本地立案,法院不受理;换个地方告,只能去对方户籍地。
这一跑,账就不一样了。异地开庭要来回跑,差旅、误工、律师费、诉讼费,成本翻倍。有些当事人算完这笔账,就把这件事放下了。
二、把配偶一起列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有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这一款就是解法。
配偶一般在本地生活、工作,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在本地。把他列为共同被告之后,本地法院对这个案子就有了管辖权,不用跨省去跑。
法律上怎么讲得通?这类案子通常提两项请求:一项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另一项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第二项针对的是第三者,第一项针对的是那个赠与行为,行为的一方就是配偶。既然要确认他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无效,把他列为被告,在主体上是站得住的。
把配偶列进来,本地法院对案件就有了管辖权,不必再跨省跑。
这里有个细节不能漏。配偶的经常居住地要有证据支撑,如果他的户籍也在外地、只是在本地生活,立案时要准备居住证明、社保记录、房产或者租赁凭证这类材料,说明他在本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另外要说清楚,各地法院对被告的列法还有自己的习惯。有的法院对原告把配偶列为被告、却不对他提实体请求的做法持保留态度。立案之前先摸一下当地的做法,能少走弯路。
三、调取流水顺畅很多
管辖只是第一道门,这类案子真正费力的是查钱。
当事人自己能拉到的转账记录只是一部分。银行卡的完整流水、微信和支付宝的明细,个人到银行、支付机构去调,对方一般不向个人提供。
这类证据由金融机构保存,当事人和律师无权自行查阅调取,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把它列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形: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落到实务,用得多的是调查令。律师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签发,律师持令到银行、支付机构调取。把配偶列为被告之后,这件事会顺不少。配偶是案件当事人,他名下账户的资金往来本身就是案件需要查清的事实,申请调证的必要性和关联性更容易被认可。
如果只告第三者,被告就一个人,配偶的钱是怎么出去的、出去多少,全都要靠你一层层去取证。调证申请被卡住的情形,实践中并不少见。
手里的证据不齐,也可以先把案子立起来,再通过调查令把流水补齐。
四、配偶要不要还钱?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问题。
返还责任落在第三者身上。你在起诉状里把诉讼请求写清楚,要求返还财产的对象写第三者,法院的判项也围绕这个请求来判,配偶不承担返还责任。把配偶列为被告,目的是立案和取证,不是让他掏钱。
还有一层要说透。追回来的这笔钱,性质上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一个人的钱。如果婚姻关系要解除,这笔钱会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好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给无过错方留了另一条路,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请求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顺便澄清一个常见的误解。这类案件能主张返还的是全部,不是一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讲的夫妻共同所有,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处分的不是自己那半份,而是整体,行为全部无效,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
五、配偶不配合怎么办?
首先,管辖不受影响。管辖看的是起诉时配偶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他不配合,这个事实不会变。
其次,取证也做得下去。配偶不出庭,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流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但实话实说,配偶愿意配合,案子会省力不少。转账的由头、钱的去处,他讲一句,能省下你查很久的功夫。他如果站到对面去,帮着第三者说这是借款、是共同消费,那你就得花更多力气去反驳。
所以起诉之前,值得先摸清配偶的态度。
六、律师提醒
这类案子出问题的地方,往往不是证据够不够,而是进门的第一步。起诉前把几件事确认好:第三者的住所地在哪里?配偶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哪、有没有相应证明?诉讼请求怎么提?确认赠与无效和返还财产两项是不是都写上了;能不能拿到配偶名下账户的线索?
程序上的便利不能当成实体上的保障。管辖解决了,不等于钱能拿回来。第三者名下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不要一并申请财产保全,这些在立案前后就要打算。等判决下来再去查,财产可能已经被处理掉了。
先把案子立进本地法院,后面的事才谈得上。
七、法律依据与具体法条
把上文涉及的依据集中列一下,方便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存在前述情形,另一方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
胡世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