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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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140万,借款人意外离世,亲属全部放弃继承 —钱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胡世朝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8-17

前段时间广州南沙法院判了一个案子:江某借给朋友陈某140万元,陈某意外去世后,亲属全部放弃继承,江某一度告无可告。最后他起诉了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某居民委员会,法院判决居委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还钱。今天借这个案子,把欠款人去世后钱该找谁要这件事讲清楚。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陈某在广州做点生意,资金周转不开,2018年到2021年多次向朋友江某借钱,江某分多笔转账。2021年3月,双方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又借30万元;2022年4月再借60万元,陈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款项。前前后后加起来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过一部分。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他的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当月就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陈某的全部遗产,也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把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判决驳回——继承人都放弃继承了,这条路走不通。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同意,该判决已经生效。

随后江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这家居委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居委会辩称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还就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陈某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判决已生效。需要说明的是,法院逐笔核算了还款情况,认定陈某尚欠本金681000元,而不是江某主张的90万元。

▍二、继承人都放弃继承,为什么还能把钱要回来

回答一个绕不开的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是。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江某第一次起诉继承人被驳回,法院判得有依据。

那钱找谁要?民法典为此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7条把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列了六项,其中第四项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换句话说,继承人不接,法律给这笔债安排了一个管理人接着管。遗产是债务的责任财产,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清理遗产、用遗产清偿债务。

具体到本案,还涉及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外人何某申请、法院指定居委会担任管理人,走的就是这条路。管理人确定之后,江某再以居委会为被告起诉,被告明确了,诉讼僵局就此破解。

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利息:双方借款时没约定利息,江某主张口头约定过利息,但拿不出充分证据,法院认定为无息借款;不过陈某逾期还款确实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江某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是诉讼时效:江某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了诉讼,这个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居委会关于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

▍三、欠款人去世,债权人该怎么做

1. 证据先做扎实。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缺一不可。这个案子能赢,靠的就是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逐笔核算、逐项审查后才认定欠款数额,证据不齐连数额都说不清。

2. 摸清遗产线索。房产、存款、车辆、保险、股权,遗产在哪里,债权才有地方兑现。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范围,也以遗产为限。

3. 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别轻易放弃。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等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

4. 注意诉讼时效。时效快到期就及时起诉或发催收函,让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本案中江某2024年1月的那次起诉,就把时效问题解决了。

▍四、律师提醒

借钱给朋友,最怕的不是对方赖账,而是人没了、继承人不认账。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当于给债权人留了一条后路:继承人不接,还有管理人接着;只要遗产还在,债权就有兑现的指望。前提是证据留好、时效盯住。

▍五、法律依据与具体法条

本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61条(放弃继承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本文系基于公开判例的法律科普与再表述,当事人已作化名处理,仅供学习参考,引用请注明原作者及出处。

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胡世朝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苏州、安阳两地从事法律执业工作,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上海大沧海新闵(安阳)律师事务所
1410520********04 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