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A 与被告 B1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购买集体土地用于建房,A 非本村村民,先后支付土地转让款及建房相关费用。后因无法合法报建、房屋被责令停工,A 委托卢宗生律师(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建房损失。被告 B1 抗辩合同有效、损失应由 A 自担;被告 B2 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律师办案方法 合同效力定性: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合同应属无效。 款项与损失梳理:完整梳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签证、鉴定报告,逐项核算已付土地款、办证费、工程款等。 过错责任划分:主张双方均明知土地性质仍交易,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无效损失。 夫妻共同债务抗辩应对:针对 B2 提出抗辩,审查款项流向、合同签署、用途等,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三、案件结果 / 价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B1 向 A 返还土地转让款27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B1 向 A 赔偿建房损失161215.41 元; 驳回对 B2 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案件价值 明确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 / 宅基地的合同无效,确立 “合同无效→返还款项 + 按过错分担损失” 的裁判规则,为同类农村土地转让、宅基地建房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卢宗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