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但行政执法规范化仍有不足,为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近三年(2017-2019)审理的行政争议纠纷中,精心挑选了9起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期通过这些案例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积极引导公民依法理性维权。其中第一起系工伤案件,现选载如下。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陈某生前系某陶瓷公司职工,2018年3月30日,陈某下班后骑共享单车至公司宿舍区突发疾病,后从宿舍区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29分许死亡,医生当晚诊断书上载明陈某有癫痫症状,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2018年4月13日,某陶瓷公司为陈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区人社局经审查后,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表明,陈某下班后骑共享单车离开公司厂区整个过程表现正常,未有突发疾病引发的异常表现,其进入宿舍区后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此,陈某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亦非在工作岗位上,故陈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