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刘军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16669450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杨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军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12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7月31日6时32分许,在上海市中山西路延安西路路口西南约20米处,被告宋某某驾驶沪A8XXXX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某某与原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伤情较重,医药费花费巨大,现需要先诉医疗解决医药费问题以继续治疗。

2、该案我们综合考虑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继续治疗的权利,选择先诉医疗,用最短的时间帮助当事人争取医药费。

3、交通事故案件中医药费较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诉医疗,用最短的时间获得医药费以继续治疗。

刘军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516669450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23次 (优于98.7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5次 (优于98.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5593分 (优于99.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3篇 (优于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军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5202 昨日访问量:1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