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案由来分,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分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类,目前为二级案由。该案由在裁判文书网案由选项里显示在民事案由分类里。设置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或者是否许可执行的裁决,实际上不仅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标的的权属作出判断,也对整个执行行为进行评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诉讼请求的设定:1、可以请求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2可以请求法院做出确权裁判。
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时,首先确定对方是否满足异议前置的程序性要求,其次确定对方有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最后再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最高院、高院裁判观点:
1、没有明确提出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不会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2、案外人所提诉讼请求应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3、迳行对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其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律师实务要点:
对执行标的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围绕其对涉案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以及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提交证据、陈述观点。如果是在再审申请中,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原判决存在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具体的事实及理由。
相关问题解答:
1、案外人异议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采用哪种方式提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当由案外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
2、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是否有期限限制?若有,一般需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答: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3、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若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5、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同时,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的,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什么叫案外人异议之诉?
答: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7、如何提起案外人异议?
答: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8、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9、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0、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答: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是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该继续执行。同时,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是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针对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有何种方法应对?
答: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的,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此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据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定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再审,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1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