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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法律“痛点”是什么?-—《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清单》九-物流公司常见诉讼风险预防

发布者:周迪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2672人看过

原创 周迪 周迪商事律师团队 

收录于合集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清单8个

#物流公司1个

#诉讼风险1个

 

 

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物流公司而言,企业的诉讼风险是行业的法律“痛点”,也是需要重点预防的风险对象。在作好常见的诉讼风险预防之间,合理地正视诉讼风险、全面地了解诉讼风险、科学地防范诉讼风险是规避此类风险的明智之举。

 

 

PART01
运输期限以及目的地问题

01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02 相关案例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创业营业部诉深圳市荔客农产品有限公司((2022)粤0306民初2878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双方确认截止至庭审时,被告欠原告的服务费用金额为40044元。被告称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理赔问题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扣减运费。根据被告提交的与客户的反馈记录、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的记录及双方庭审对于三份问题件清单的质证,确实存在运输瑕疵、超过运送时间等导致被告托运货物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的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时间为三天,故对于涉案问题件的处理,应根据是否三天内送达、是否安全送达等事项进行处理。······上述第二至第四的事项中,由于原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指定的地点送达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坏,原告未能履行其按约定期限、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故对于上述共50件的运费,共计2543.80元,被告抗辩要求在原告主张的运费中扣除,本院予以支持。扣除后,被告作应向原告支付运费37500.20元(40044-2543.80元)。”

 

03 归纳总结

本法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一项主合同义务,即运输义务,该义务涉及基本的三个要求:时间要求、安全要求、目的地要求。实践中建议在运输合同中对此三点要求进行明确具体的要求,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损失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可根据同类运输的一般运到期限确定合理期限。对比《海商法》,第50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对合同明确约定运到时间情形下,因承运人不可免责过时造成的迟延交付损失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速遣义务的责任,在民法典下属于严格责任。因此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严格规范运输,遵循速遣义务,保证运输货物完好无损非常重要。

 

PART02
运输安全问题

01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2 相关案例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吉龙营业部诉深圳市宇越兴贸易有限公司((2021)粤0304民初60827号)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反诉的货损赔偿问题。被告通过原告托寄的运单号均发生货损,上述四笔运单被告均依照《收派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了保价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原告应当依约向被告进行赔偿。原告主张被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货损系原告原因导致,不排除寄出前就存在损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寄货物前具有审查货物是否存在损坏的权利及义务,原告正常收寄了被告托寄的货物,即视为已经进行过检查,原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原告未对被告提出的理赔要求及时处理存在过错,且被告已经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在《LG洗衣机回收函》确定的残值金额基础上予以增加,按照3500元确定货物残值,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照准。”

 

03 归纳总结

《民法典》的上述条文规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承运人承担的严格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实践中,建议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在货物因法定免责事由发生损失时如收货人延迟收货、收货人迟延验货、不可抗力等,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诉讼中承运人不仅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事实还要证明免责事由与货物损毁、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院案例分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运输过程中”的理解应为从承运人在起运地点接受货物起到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货物止,也是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PART03问题


01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相关案例

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宁波趣玩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京0113民初24396号)

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时,趣玩客公司没有支付上述费用,同时,顺丰速运公司未因趣玩客公司拖欠上述费用而留置其货物。

本院认为“顺丰速运公司与趣玩客公司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申请业务(子)账号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顺丰速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3月、4月其为趣玩客公司提供快递服务的数量和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趣玩客公司应当在结算周期结束后30天内支付结算费用,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趣玩客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顺丰速运公司支付运费及违约金,故对顺丰速运公司要求趣玩客公司支付运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归纳总结

承运人在没有约定放弃或明确放弃留置权的前提下享有留置权,但在快递的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发生在托运人承运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承运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承运人应当注意货物的留置权存在限制条件。

 

 

PART04
货损赔偿款问题


01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相关案例

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上诉张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京01民终9779号)

本院认为“张硕通过菜鸟公司作为中介方,与菜鸟公司为其匹配的申通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张硕与菜鸟公司签订的《寄快递服务协议》及其包含的《快递员上门寄件用户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申通公司另抗辩称,张硕未举证证明货物价值。对此,本院认为,因《寄快递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张硕可享有物流服务商按有效货值进行赔付,通过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可验证、可核实的实际成交价可视为有效货值,依据张硕提交的淘宝平台购物记录及商家向张硕退款的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可核实的实际成交价为27000元,申通公司应赔偿张硕2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03 归纳总结

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损毁涉案物品,且未能对物品丢失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对承运物品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很多时候公司因为员工的疏忽大意行为而买单,但确不知道如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此,物流公司内部的规范管理非常重要,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拖垮一个物流企业。货物灭失或损毁如何确定赔偿额也是司法实践中较多出现争议的地方,司法实务中如无证据证明货损价值时,可用评估、公估、专家意见、第三方鉴定、可核实的实际成交价等做为有效货值来确定赔偿额。

 

PART05

结语

物流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是“以小见大”的典型风险示例。本文所述的运输合同常见风险、运输安全常见风险、承运人留置权风险与货损赔偿额问题等都是与物流公司常见法律风险休戚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在公司实践中,如因员工疏忽大意或是合同细节问题等,都有可能导致物流公司涉诉的法律风险。当物流公司陷入争讼时,也不妨试着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从而做到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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