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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

发布者:邹晓虹|时间:2025年09月01日|3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9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提审本案。

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17,181.49元,并依据《权益转让书》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系实际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2. 若享有,追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1. 汽车销售公司并非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虽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但保单明确记载被保险人为某科技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对保险标的无所有权,不具备保险利益;

  2. 根据某科技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汽车销售公司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 撤销一、二审判决;

  • 汽车销售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支付117,181.49元及相应利息;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实际支付保险费并不等同于享有保险利益或成为被保险人。法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文本和法律规定,认定汽车销售公司虽支付保费但并非被保险人,仍应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对类似商业合作中风险分配与保险安排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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