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9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提审本案。
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17,181.49元,并依据《权益转让书》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系实际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若享有,追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汽车销售公司并非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虽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但保单明确记载被保险人为某科技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对保险标的无所有权,不具备保险利益;
根据某科技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汽车销售公司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撤销一、二审判决;
汽车销售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支付117,181.49元及相应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实际支付保险费并不等同于享有保险利益或成为被保险人。法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文本和法律规定,认定汽车销售公司虽支付保费但并非被保险人,仍应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对类似商业合作中风险分配与保险安排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