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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主犯,量刑建议十一年半,经方义律师辩护,定性改为职务侵占罪,认定自首,不区分主从犯,判决三年半

发布者:方义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年末收获判决一枚,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主犯,量刑建议十一年半,未认定自首并分案起诉。经数次与法官沟通申请并案审理方便查清事实,最终定性改为职务侵占罪,认定自首,不区分主从犯,判决三年半。

几点感悟:

第一,套用师兄的一句话,案情本身是决定性因素,不要盲目扩大律师的作用,得到当事人和家属一句“方律师,您用心了”的评价足矣。

第二,感谢裁判者的责任与担当,为公正的裁断与坚守点赞。

第三,刑事诉讼是一场万里长征,刑事律师除了办理案件本身,很重要的一份工作是用心陪伴,是为当事人和亲属的人生低谷期赋能。判决下来后最后一次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结束时年轻的被告人在转身离开的一瞬间向我弯腰鞠躬,作为性格有些许感性的我,差点有些泪目,或许这就是律师工作的动力所在吧。

附主要辩护观点提纲:

一、本案事实与定性方面的问题

1、本案财产损失的客观构成及其形成过程,不支持案件属于诈骗犯罪的定性。

2、本案不存在诈骗的事实基础,反而存在着来自公司职能岗位的双重职务便利。

3、被害公司应办案机关要求提供的两组关于合同的书证,都无法排除被害单位雇佣配送员并支付报酬为其工作的用工实质,也无法排除配送员在被害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上具备职务便利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辩护人经过计算发现,通过对三名主要被告人的假订单数量占比、涉及货款数额占比的数量分析,三名配送员在参与度上大体相当,并没有相对突出起主要作用的人,不宜区分主从犯。

三、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以达到利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的目的。被告人的实际到案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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