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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民法典集体用地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发布者:张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72人看过

一、民法典集体用地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民法典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所以集体土地不属于婚前财产,但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的,所以婚前取得的土地不是个人财产,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用分割。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湖北美宜家律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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