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鉴定范围,大家普遍对于这个范围的鉴定很模糊,再次我以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主要案例情况:
孙某系一家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5年11月10日0点10分,孙某在上零点班途中走到老电厂原318楼路口时,由于雨雪路滑而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16年4月6日,孙某向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辽人社认字【2016】49号《关于不予认定孙世庭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孙世庭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辽人社认字【2016】49号决定,确认孙世庭为工伤并让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诉讼费。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孙世庭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虽然孙世庭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因为雨雪路滑而摔倒受伤显然是孙世庭的个人责任,他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无法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