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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与B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昕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1与A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初字第15728号
原告杨×1,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24年12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A×2,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A×3(兼潘×、A×2委托代理人),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XX4,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
身份证号:×××
原告XX×1与被告A、XX×2、XX×3、XX×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之委托代理人A,被告A、杨XX(兼潘×、杨×2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诉称,我是被继承人A之孙,我爷爷的父亲杨××1已于1987年2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母亲梁××已于1988年12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A与潘×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A,次女A,儿子A4,A于2015年2月15日去世,生前于2013年6月25日立有公证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将位于海淀区××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所有,经协商,除我父亲A4外,另三人均拒绝执行上述遗嘱内容,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继承人A之遗产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归我继承所有,四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二、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潘×、A、杨×3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潘×和A是夫妻关系,二人在2013年6月25日都立了公正遗嘱,身后把房子留给孙子A,但是A坚决不同意现在就把房子分出去,如果房子一半成了孙子A的,A请的保姆无处居住,A就无法安心养老,而且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有一半成了孙子的,A心理上接受不了,我们希望A能考虑B的身体状况,不再坚持诉讼,等老人过世后再处理房产问题,
A辩称,我是A的父亲,同意A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与A系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A、B、杨XX,A1系A4之子,A之父A1于1987年2月14日因病死亡注销户口,之母A于1988年12月30日因病死亡注销户口,
2013年6月25日,A××到北京市燕京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和老伴A共有二套房屋,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和北京市海淀区××XX,我们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二个女儿,为了避免因上述房屋继承的问题发生纠纷,我自愿立此遗嘱如下:A、在我去世后,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号房屋中我所拥有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孙子A所有”,A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前述遗嘱上按手印,同日,潘×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立有同样内容的公证遗嘱一份,并签字、按手印,
A××于2015年2月15日去世,A1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本案起诉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公证书、房屋产权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海淀区××2号房屋系杨××与潘×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应属A××的遗产,现杨××已于2015年2月15日去世,A1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本案起诉状,表明其表示接受遗赠,现A1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确认海淀区××2号房屋中A×所有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A××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号的房屋由潘×与A×1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房屋产权的百分之五十份额,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夏文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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