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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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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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作者:杨慧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结: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女方要返还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原则上不需要返还彩礼。
 

律师履历:专业律师杨慧,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毕业,辅修华中科技大学英语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十年有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