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润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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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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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姜润梅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一张借条,拟证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被告质证认为:该借条所列的借款被告仅收到20000元,剩余的借款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
被告麦某某辩称,原告出示的借条中借款22万元,被告只收到20000元现金,剩余的款项至今没有收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约定5年后还款22万元,因为已经包含了所有利息,所以注明没有利息。被告只收到现金2万元,所以被告只承担2万元的还款责任。
被告未就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没有利息,借款人麦某某,2014.1.12”。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因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麦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麦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麦某某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麦某某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款2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麦某某支付利息118800元,因双方之间未就借款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借款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返还。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支持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该借款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被告只收到原告现金2万元,约定5年后还款22万元,已经包含了所有利息的观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麦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2元,已减半收取319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88元,被告麦某某负担2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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