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润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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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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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曹某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者:姜润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2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股款8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筹建书店邀请原告入伙投资并承诺给原告分取利润,原告先后共投资80000元。2018年6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要求继续经营书店,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原告退还80000元入股款。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却不能兑现承诺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曹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7月底通过孟某某介绍认识,原告多次来找被告谈,愿与被告协商共同筹建天堂时光旅行书店事宜。书店预算投资20万元,被告出资12万元,原告投资8万元现金。此书店被告从4月份开始筹建,谈加盟、找营业场所、签房租合同、设计装修方案、装修等,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办好营业执照,7月1日进入文化城统一装修,前期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付出的。原告于2017年8月与被告经过多次协商,同意投资8万元,占比40%,秉承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原告于2017年8月30前分两次给被告80000元。被告收到后全部用于书店经营。原告投资后偶尔来书店看一眼就走,店一直是被告经营。2018年6月,因为被告有事请原告看书店经营20天。等被告回银川后,因为当初合作没有签书面合同,原告提出签合同,同时要求占比40%。因为被告后期的投资远远超过预算20万元,原告占比达不到40%,被告要求盘点以后重新分配股份比例。原告不同意,要求撤股。被告答应与他共同盘点后给原告退股,但是原告不和我共同盘点,之后天天来店里要钱,已严重影响正常经营,被告迫于无奈给他书写收条,同意给原告退股80000元。此后被告有多次找原告对账,原告均不配合。经过被告盘点算账后,2017年8月30日被告陆续投资了123284元。(加交付文化城剩余租金20013元和履约保证金5003元及其书店加盟押金10000元,开业前进货40000元),截止2017年8月30日,实际投资已达208307元;随后被告又陆续往店里投资共计12336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店里总计亏损105322.07元。(10个月经营费用107054.07元(进货)+6508元(物业暖气水电)-38240元(10个月流水营业额+30000元(人工工资),按照原告当初投资8万元,占比40%,原告需承担42128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店内货品盘点金额为101660元,原告占比为40664元,按照一期投资房租装修133290元,原告需承担53316元,以此得出原告承担房租装修53316元加上10个月亏损金额42128元减去期末盘点金额40664元,共计54780元,以原告入股金额8万元递减,被告同意退给原告25220元。因为所有资金投入到店里,被告愿意以店里的任何商品进价抵顶入股款,因被告本人为单亲母亲独自抚养6岁孩子,店内收入支撑家庭全部开支,为开店也将住房抵押至银行贷款用于店面经营,每月偿还贷款利息1000元左右,请法官酌情考虑后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就筹建书店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原告出资8万元。原告通过其妻子李梦荣的农业银行账户分别于2017年7月8日、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13日、2017年8月16日向被告账户转入40000、10000元、15000元、15000元,共计8万元入股款。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伙一事进行结算,被告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周某某入股款80000元(捌万元整)。现终止合作,经协商同意,退还入股款80000元(捌万元整),同意退入李梦荣卡号×××。农行石嘴山分行。退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前。曹某某,2018.6.27.。”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欠条约定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收条,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就双方合伙经营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协商终止双方合伙关系,该收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该收条约定向原告退还入股款共计8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某入股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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