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鹏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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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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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者:蒋鹏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代理人:孙某(系被申请人王某孙女),。

申请人孙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称,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某患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病,目前居住在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接受治疗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孙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为监护人。

孙某称,其系被申请人王某的孙女,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申请人孙某担任王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与孙银康(于2011年7月1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一子,即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王某患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病,目前居住在上海黄浦区兴林老年公寓接受治疗中。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某患血管性痴呆,目前认知功能呈明显损害,思维、情感、记忆等受损显著,根本无法有效陈述简单的基础的个人、家庭信息等,无法有效沟通。受疾病影响,目前根本无法客观有效地理解及辨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根本不能真实地表达自我意愿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受损已较严重,无法独立从事复杂的民事活动,也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经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王某的父母及配偶已去世,现其独子即申请人孙某申请担任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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