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做了律师,每天会见到许多奇葩的人和事。手头就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1是被告的母亲,原告2是被告的姐姐,两位至亲为什么要起诉被告呢,原因很奇葩,被告一直把自己瘫痪在床的父亲关在家中,谁都不让见。就这样,老伴见不着老头,女儿见不着父亲,一直持续了近四年时间。期间,两个可怜的原告不管是央求亲友劝说还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老头单位反映,被告都是置之不理,一味强行阻止原告探望。
作为律师,我既无奈又愤怒,这样的家务事居然要诉诸法律,但似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我在立案时,却又尴尬地发现,连个适合的案由都找不到。内心揣测立法者,这种事情压根没有立法的必要,但我们又不幸地撞见罕见的事情。但好在,法律还是有温度和弹性,还是能够找到法律的武器来保障我们当事人的权利。探视权因身份权而产生,并基于血缘及亲属关系而存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夫妻、父母、子女间是最亲近的人,非因法定事由剥夺任何一方的亲权都是违背人伦感情的,是不合情理的,对夫妻、父母、子女都是一种伤害。被告作为子女,非但不能体谅年迈体弱父母的亲情渴望,反而将自己的父亲幽居一室,将母亲拒之门外,造成父母分居两地、隔窗相望;被告作为原告的弟弟,不顾亲情伦理,拒绝自己的姐姐看望自己的父亲,造成父女难相见的惨剧;被告作为子女,只是从生活上将自己的父亲交于保姆照顾,却隔绝亲友对父亲的看望、交流,枉顾父亲的身心健康。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人伦感情,不合情理,而且违反国家保障公民探视权的有关规定,两位原告在各种手段用尽,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最后的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探视丈夫、父亲的正当权益。最后,祝愿原告早日见到自己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