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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能够主张?

作者:豆润昕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费”通常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主要费用之一,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以及商业保险的发展,受害人常常在治疗过程中就已通过相关医保制度报销部分“医疗费”,对于该部分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能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各地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仅支持个人缴费部分,即侵权不需赔偿受害人已报销的“医疗费”部分。

在陈某诉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1]中,原告陈某在依法执行查扣“无证非法车辆”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遭遇被告李某驾驶一辆改装且载满货物的三轮车逆行,原告李某等人示意被告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拒不配合并加速行驶三轮车,导致原告李某被撞倒在地,右腿被车辆压住,造成原告轻伤一级的损伤及十级伤残的后果。原告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并向被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工伤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其中部分医疗费已经公费医疗报销。一审法院在计算医疗费赔偿时仅计算原告个人缴费部分数额,认为“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支出金额为准,并结合医疗费发票计算得出赔偿额。

第二种观点是侵权人仍需赔偿受害人主张的已报销“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王某与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中,原告王某在其酒厂一楼生产车间作业时,酒厂北面被告梁某所有的六楼房屋天台屋顶一角的砖块及瓷砖跌落,坠破原告王某一楼铁皮房的屋顶及铝扣天花板后砸中正在作业的王某头部。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随后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变更案由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为受雷击影响的不可抗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应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无证据证实被告无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医疗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与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侵权之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抗辩应在侵权赔偿中扣减原告已通过商业保险理赔获取的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因此,根据上述两种不同的实践实践,笔者有几点想法,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侵权人已报销的“医疗费”法院理应支持。

1、在实践中,其实大多数的保险报销手续是需要医疗病历单等原件的,因为当事人如果把病历原件交给保险公司以后,在就该部分已经报销的费用向侵权人主张费用时,会存在缺少“证据原件”的情况。而且,一般法官也是会建议当事人把保险公司追加进来,以达到填补被侵害人损失的目的。

2、受害人通过医保、商业保险等获得报销与受害人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之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冲抵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赔偿额;

3、若将受害人通过医保等制度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予以扣减,从而实质上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仅不符合医保制度的保障目的,而且变相地成为侵权人的挡箭牌。

4、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部分的费用是基于受害人购买了医疗保险,是受害人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而获得的报销费用权利,受害人行使权利却使得侵权人义务减轻无疑是不为大众所接受的。而且报销有一定的限额,并且也有相应的比例,它的使用会影响到受害人以后的就医报销,不能机械地认为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才是实际损失。

综上,即使法律尚未明确“医疗费”的赔付是否限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裁判观点也不影响脱离实际以及符合社会风序良俗的价值观认知。法无外乎人情,只有让每一位人民感受到阳光的温度,才能体现法律的应有之意。


豆润昕律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与经济、金融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