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豆润昕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关于“xx服务”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报酬为162,000元,xx公司已支付首付款48,600元。xx公司主张已完成合同义务,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13,400元及违约金24,300元。xx公司则辩称项目尚未验收,未收到最终客户付款,且未收到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故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未积极向最终客户主张验收并支付款项,也未与xx公司协商沟通以明确验收及款项支付时间,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xx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已向xx公司开具发票,xx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款113,400元。
·由于xx公司未及时付款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其自身导致,且xx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才开具发票,故不适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
判决结果:
·被告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合同款113,400元。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包括违约金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履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