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利国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到第一被申请人任配送员,第二被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2月3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七级。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一、停工留薪期工资27024元,二、就业补助金59694.17元,三、伤残补助金58552元。四、医疗补助金155204.83元。五、经济补偿金4504元。
经查:申请人所述基本属实。
庭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175000元,二、申请人与第一、 二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存在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