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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一)

发布者:曹利国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到第一被申请人任配送员,第二被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2月3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七级。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一、停工留薪期工资27024元,二、就业补助金59694.17元,三、伤残补助金58552元。四、医疗补助金155204.83元。五、经济补偿金4504元。

经查:申请人所述基本属实。

庭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175000元,二、申请人与第一、 二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存在任何争议。


曹利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3350207,;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完整,业务全面,实际应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