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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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作者:孙伟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2026-03-16

一、定罪核心(缺一则无罪)

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很多诈骗罪能够做无罪辩护,都是基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点。

客观:实施虚构核心事实、隐瞒关键真相的欺骗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中的欺骗、隐瞒应当是就核心事实的欺骗隐瞒。

因果:被害人/具备财产处分权限的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欺骗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性,第二层是陷入认识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的因果性,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被害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财产并非基于认识错误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即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结果: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实践中,对于财产损失的解释包含被害人现实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如果是预期利益的损失,预期利益应当是具体的、确定的,交易机会、市场份额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就是对这四个要件进行推翻,只要能推翻其中之一,即存在无罪可能。

二、核心无罪辩点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频、最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得仅因未还款、有夸大、有瑕疵手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规则总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综合履约能力、资金用途、还款行为、事后态度,禁止客观归罪

常见无罪辩护理由

1.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履约,无恶意处置

资金进入生产、采购、还贷、发工资、项目投入等正当用途,未用于赌博、挥霍、转移、隐匿、还债外的个人高消费,直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2.签约/借款时具备基础履约/还款能力

有真实资产、稳定营收、合理预期,非资不抵债、空壳运作;市场波动、经营困难属客观风险,不等于无能力。

3.有持续还款、付息、协商等返还意愿与行为

主动部分偿还、支付利息、制定还款计划、沟通解决方案,未失联、未拒接、未躲避,证明无永久占有故意。

4.未履约系客观障碍,非主观不愿履行

价格暴涨、政策调整、上下游违约、疫情等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属于商业风险与民事违约。

5.无逃匿、无隐匿财产、无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正常经营、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资金流向,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恶意逃避特征。

6.借新还旧、以物抵债,无占有新财物故意

仅为周转或清偿旧债,未通过欺骗获取额外不当利益,不成立非法占有。

裁判共识

有欺诈≠诈骗,未还款≠诈骗;只有“不想还、不准备还、骗到就跑”,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三、核心无罪辩点二:无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法律依据

诈骗罪的欺骗,必须是针对交易核心要素的虚构/隐瞒,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商业宣传、次要信息隐瞒、手续瑕疵,不构成刑事欺骗。

通用无罪情形

1.仅为适度宣传/促成交易,未虚构核心事实

夸大业绩、前景、规模等非关键信息,未伪造主体、资质、标的、权属、还款来源等核心内容。

2.交易/项目真实,有实质性投入与推进

有真实合同、真实标的、实际投入、持续履约行动,仅流程或文件存在瑕疵。

3.无主动欺骗,系双方误解、约定不明、行业惯例

无故意虚构或隐瞒,因口头约定、认知差异、行业操作模式引发争议,不成立欺骗。

四、核心无罪辩点三:因果关系断裂——不是“被骗交钱”

法律依据

诈骗罪要求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直接因果链,任一环节断裂则不成立。

常见无罪理由:

1.被害人明知真实情况,仍自愿交付

对方知晓隐瞒/虚构内容,基于信任、人情、商业判断继续交易,并非因错误认识交付。

2.交付与欺骗无关联,欺骗不影响决策

虚构内容并非对方交钱的主要原因,因果关系不成立。

3.无实质财产损失,或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挽回

标的仍可使用、债权仍可主张、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未产生刑法上不可逆的财产损害。

五、核心无罪辩点四:属于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刑民边界)

法律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法保持谦抑性,民事救济优先。

常见无罪理由:

1.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有借据、有还款、有付息,仅暂时无力偿还

2.合同违约纠纷:有真实交易、有履约行为,未完全履行属违约

3.合伙/股权/工程款分配纠纷:无侵占、无欺骗,仅利益分配争议

4.旧债清偿/以物抵债纠纷:为化解债务,无占有新财物故意

裁判共识

能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调解解决的,进深认定诈骗犯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若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正在审理或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有牵连关系,且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案。

六、核心无罪辩点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通用无罪情形

1.无确实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2.无确实证据证明欺骗与交付的因果关系

3.资金去向、履约能力、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4.证据矛盾、孤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共识

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依法无罪。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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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20********86 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